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裁量权办法,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华人民和行政处罚法华人民和土地管理法华人民和黑土地保护法华人民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裁量权办法采用总分模式,正文部分12条,将涉及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性规定统一表述,附件部分规定9大类具体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正文部分
第一条明确裁量权办法的制定依据。
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第三条规定裁量权办法适用范围。考虑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各级各部门的固有权力,省厅制定的标准主要针对省本级,而各市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不一情况不同,有的地方可能会有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裁量标准的意愿,因此,规定各市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自由裁量标准。
第四条为基本原则。明确了确定裁量基准的主要因素和酌定因素,原则上以地类面积耕地质量为主,同时综合考虑其他法定和酌定因素,突出严格保护耕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过罚相当合理合法公公正,特别强调了对同类型违法同样处罚的要求。
第五条规定不予处罚的情节。总体上体现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超时效不罚轻微违法不罚无过错不罚首违不罚等原则。其该条第一款属于应当不处罚的情形,第二款和第三款为可以不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第一款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与行政处罚法基本一致;第二款对几类公益性质的项目规定了可以从轻情节,体现了程序性违法要轻于实质性违法的理念;第三款体现了责任分担原则,即相对人和政府都有责任的,不能简单将所有责任推卸给相对人。
第七条规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总体上与行政处罚法一致,并结合土地管理实际,把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以及严重破坏其他耕地作为从重情节。
第八条规定从轻从重减轻处罚的定义。
第九条规定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第十条规定要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制度。这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手段,通过充分说明做出处罚以及处罚轻重的理由,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公开在阳光下,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规定以上以下数字范围。
第十二条规定裁量权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二附件部分
本部分规定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机关做出行政处罚,需要在本部分裁量基准的基础上,结合正文部分规定的不罚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综合研判后做出相应处罚。
本部分以地类面积耕地质量执行原土资源部确立的耕地质量等别标准,分15等,其14等为优等地,58等为高等地,912等为等地,1315等为低等地为主要因素确定不同的裁量幅度档次,总体上违法行为涉及的土地保护等级越高被占用面积越大质量越好,则起罚点越高处罚幅度越大,其以达到涉刑标准基本农田5亩其他农用地10亩为最高处罚档次。
以第六类违法行为非法占用土地为例,法定罚款标准为每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裁量空间很大,为此从四个层面对该裁量权进行细化
一是以非农用地其他农用地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四大地类划分四个大的裁量档次,规定不同地类的起罚点和总体裁量幅度。比如对非农用地处每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农用地处每方米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对一般耕地处每方米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对永久基本农田处每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是以面积为依据,在四大地类对应的裁量幅度范围类再细分裁量档次。比如对永久基本农田在每米500元至1000元的幅度内,以100元为一个档次,细分出占地面积1亩以下1亩以上2亩以下2亩以上3亩以下3亩以上5亩以下,5亩以上五个档次,分别处以每方米5006006007007008008009009001000元的罚款。
三是以耕地质量为依据,对按耕地地类和面积确定的裁量档次以25元的幅度再细分四个次级档次,按照低等地等地高等地优等地的顺序,从低到高适用相应的处罚标准。仍以永久基本农田为例,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亩以下的,总体上处以每方米500元600元罚款,其占用低等地的处以500525元罚款;占用等地的处以525550元罚款;占用高等地的处以550575元罚款;占用优等地的处以575600元罚款。
四是在上述基础上,突出对黑土地特殊保护,凡是涉及违法占用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按对应裁量基准档次上限处罚。比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亩以下涉及黑土地的,直接处以每方米6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