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以为法学,便是权利之学,不无理也。然卒何权利者,代以,百家苦思力对。
美著者庞德以为法学之难者,莫过于权利也。载笔阅文献,妙识法家之为德必报之应,不特系而贯之。
实义之法,
二十纪八十年,疏息大学法学,尝伏读霍好德在耶鲁法学杂志,有论数原,皆存其形。
盖十余年前,张书友先生及诸卉木为例者,合为法律基本概念为通款版。读罢翻译之本,俾笔思义有新识,可谓受制益甚。
山气日夕土祥,乃具疏法学。剖判画者为之法,参构者为之,并因归入法者为之心,一概论之,并用其所长。
用此术,法学悉重指法制。易言之,论法学以为法,法家当重视本式,而非经然否。
八曰一概而念之。
山气乃障为严之语,不变龙之词,通虑之害也。然汉之美法,权利适足以乱。盖土气交进反侧之象,而百司气化之容。
其所系指针与一,所系事各在律。如权利倚意为义,则甲有特定权利者,则某乙有应之义矣。
反针与人同,一极独有其位。如权利相反,则唯甲有特利,唯不有轻重利;不可以见甲既有权利,又居无权利矣。其视曰
1 权利与义。权利连意义,亦云,于法,甲称乙之义也。如甲有蠹某乙入甲之地权利,则某乙处不足以擅入其地之义。狭义上,权利之义可准于请权,则有请某乙屏害之权。
此亦积土气之景,辄开权利请权之要也。
势利相反也,非权利也。言下之意,唯甲有适,唯无特利为权,二者取一焉。
2 特权与无权利。特相一概曰无权利,甲有特权入某土,别极一质不请甲而去其地权也。其义在上,甲之特权亦能解其操作特行者也。
尤者反之,义之也。如甲有特权入某土,则某甲不入其地也。亦,甲不可以有入地之特权,又有不入地之义。于此义也,特权与义处反。
3 权任之责。权者,由其意变法之力也。如甲於弃灭,或因行取他物必先售者,或动而生分。
干机之任,则某甲用事,某乙之任受是变法也。此义之责也,与民法籍殊功,指使一政而致也。
唯权移专无权,甲唯擅权,无权;惟二者择焉,不可兼。权者,言一质不得以己变法。如无当其体者,无得之便是也;
4 蠲无权。廓者,于特定之法,免受人约束之机也。廓然相地势无权,如甲者,土地之众,当某乙擅以与人相责;
又,某乙,甲之其人也,然某乙施无权,甲豁免于摄,不受乙行之拘。
蠲者反是责。唯甲有洒免,唯施有责。两者,必居一者也。
由此八志之,杂瞑之权,皆可博构而定义也。如视长之时,法家偏重取财生,界式而为一物者,或云侧视之形而知权利者也。
布莱克斯通质如此定义用之人行之,外于一物而独擅使之权;此权利尽戕无余人也。此立义者,可以专利处财也。由此成财者,权之于物也。
而气粗为土气,财质非物,乃人之法,盖系逾时之事而莫之专也。诸论又立权利之意,则宗财多权略为一时之合,成权利之体,犹一束花也。
山气日夕土祥,筋骸于权利之识。特者,人而后大识至,财生非其有,人之与律也。
山气日夕土物为之基。盖山气日夕土气,财用非恒绝。财之立者,自不动之权特权权乐免之合也。斯乃其合也,非复有常,以一科数其乡为本,人之所得专也,多其权分而济之。
山气日夕匡英之货,可以销远之渐。可移匡延,不可思;
人有以为言,不可移匡。权利束之内子权利非杂乱也,可妄设也。宗财诚积于一,而此子权利之类,非无穷也。反世,权内子趋,上生九野,下生奇之类,此亦物穷理也。故权利束亦得其缺陷焉。
譬之若不延雷西评者,设匡术,但奉大教堂一图景耳。山气贡八构,只缘一角系记权利座大教堂之影也。